近日,泉州市政府出臺《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加強對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的監督管理。
《暫行規定》鼓勵社會資本按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BOT、TOT等方式進入垃圾處理行業,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明確指出各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對垃圾處理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有權查閱并復制相關的運行記錄,垃圾處理單位必須予以配合。垃圾處理企業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安全、垃圾處理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和其他不可逆影響等四種情形的,可由本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臨時接管。《暫行規定》還就垃圾處理量計量、垃圾處理價格制定、垃圾處理費撥付等問題作了相關規定。本規定從8月1日起實施。
編輯: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