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和其他城市建成區、風景游覽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必要的費用。 第七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逐步實現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的社會化、市場化和專業化。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港口、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任和意識。 第十條 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一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對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觀。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對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進行街道綜合整修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制定街道綜合整修方案和質量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新建建筑物臨街一側,應當按要求設置透景或者半透景的圍墻、柵欄、綠籬及花壇、草坪作為分界。建筑物臨街一側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在街道綜合整修時按照要求設置。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十五條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者樹木、居民樓道等處,擅自擺放、張貼、懸掛、刻劃、涂寫各種標語和其他宣傳品,或者擺放、懸掛有礙城市容貌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不清除的,處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中妨害、蓄意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禁止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擅自堆放雜物、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需要臨時堆放或者搭建的,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再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違反規定擅自堆放雜物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強制拆除,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禁止在居民區的樓道、庭院、屋頂等公共部位堆放雜物、丟棄廢棄物。違反規定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輛清洗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符合規范要求的經營場所和污水、污泥處理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擺賣、生產、加工、修配、機動車清洗和餐飲等經營活動。違反規定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占路設置各類存車場。確有必要設置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批準設置前,應當征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三章 夜景燈光和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主干道路、商業街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及廣場、綠地,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劃及標準設置夜景燈光照明設施。 第二十二條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外檐再裝修工程按照城市容貌標準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需要設置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把夜景燈光照明設施列入設計方案,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所需費用列入工程總投資。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設計造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產權人或者使用者應當保持設施功能完好,及時修復損壞的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含霓虹燈、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公告欄、宣傳欄、實物造型等)應當遵守各種安全技術規范,不得妨礙市政公共設施、道路交通設施的使用,不得損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廣告設施所有者負責養護和維修,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和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七條 在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上未發布商業廣告滿七日的,應當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性廣告。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二十八條 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單位應當確定責任人,建立健全環境衛生保潔制度,及時履行保潔責任。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清潔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第三十三條 公園、綠地、花壇、道路綠化隔離帶的環境衛生保潔,由養護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集貿市場內的環境衛生保潔工作,由市場開辦單位負責,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負責施工工地及周圍環境的保潔工作,并遵守下列規定: 第三十六條 鋪設、維修道路或者進行地下管線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三十七條 掏挖下水道作業,應當使用容器裝載污泥,及時清運,并清洗作業現場。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保潔責任單位辦理環境衛生保潔責任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穿越城鎮的公路、鐵路和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環境衛生保潔,由法律、法規或者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責任單位負責,并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禁止在城區內飼養雞、鴨、鵝、豬、羊、兔、驢、馬、牛、騾、食用鴿以及其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禽畜。與城區接壤地區的農業戶飼養禽畜的,必須在規定的區域內圈養。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沒收。 第五章 廢棄物管理 第四十一條 收集、存放、運輸和處理生活廢棄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生活廢棄物應當實行袋裝收集,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推行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已實現供氣、供暖的住宅樓,應當逐步封閉垃圾道。廢舊電池等特殊廢棄物應當單獨存放和處置。 第四十三條 居民裝修房屋,應當將產生的廢棄物運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第四十四條 化糞池和儲糞池應當定期疏通。糞便外溢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有關費用。 第四十五條 標有“垃圾專用車”字樣的城市生活廢棄物運輸專用車輛應當封閉、不得灑漏,在運輸作業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行駛路線和時間上提供便利,保障通行。 第六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四十六條 居民區、商業文化街、城鎮道路、廣場和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機場、港口、市場、公園、綠地以及其他群眾活動頻繁地區,應當設置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第四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保持完好無損。壞損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重置。產權明確的,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不明確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由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負責保持整潔衛生,定期消毒,達到環境衛生質量標準。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和配置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所需經費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設施的設計造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 禁止損毀環境衛生設施或者附屬物,不得擅自將環境衛生設施移動、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變用途。違反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補建或者按重置價格賠償損失。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及時受理申請、舉報或者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 拒絕、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情節輕微或者主動改正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 對責令限期改正,責任者拒不改正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可以采取代為改正措施,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 清雪鏟冰管理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農村集貿市場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高速公路和國道、鐵路兩側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