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水利委員會水法規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三章 研究與起草
第四章 審定與發布
第五章 附則
長江委主任辦公會議于2004年6月7日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江水利委員會
二○○四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流域和瀾滄江以西(含瀾滄江)區域(以下簡稱流域)水行政管理,推進流域水利改革和發展,促進我委水法規建設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水利部立法工作管理規定》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長江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長江委)水法規建設,是指以長江委名義開展的下列工作:
1、參與國家水法規的制定或修訂;
2、代水利部起草國家水法規;
3、制定或修訂流域規范性文件;
4、答復國家或地方的立法意見;
5、其他相關立法工作。
第三條 長江委水法規建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
2、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
4、符合流域水行政管理工作的實際;
5、有利于流域水利改革和發展,為流域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
第四條 水政水資源局(以下簡稱水政局)是長江委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長江委水法規建設。
水政局負責組織參與國家水法規的制定或修訂;負責組織代水利部起草國家水法規;負責制定或修訂綜合類(涉及委內兩個或兩個以上職能部門職責的)流域規范性文件以及對專業類流域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負責組織答復國家或地方的立法意見。
長江委其他具有水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在各自業務范圍內,負責專業類流域規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和發布;參與國家水法規的制定或修訂;參與代水利部起草國家水法規、答復國家或地方的立法意見。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五條 長江委實行水法規建設規劃與年度計劃制度。根據水利部水法規體系總體規劃和長江流域實際,編制長江委水法規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六條 水法規建設規劃的編制,由各單位依據職責提出水法規建設建議,水政局經綜合研究擬定長江委水法規建設規劃草案,在征求各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報委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后發布。
第七條 年度計劃的編制,由各單位在每年6月15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擬開展的水法規建設項目建議書,水政局根據長江委水法規建設規劃與年度工作情況審查匯總,擬定年度水法規建設計劃草案,報分管主任審定后實施。
財經局根據經審定后的年度水法規建設計劃,統一編報長江委年度水法規建設項目經費預算,未列入年度計劃的水法規建設項目,不得編報經費預算。
第八條 水法規建設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項目名稱、水法規建設的依據及必要性、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所需經費及完成時間、責任人等內容。
第九條 長江委水法規建設規劃、年度水法規建設計劃由水政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第三章 研究與起草
第十條 列入長江委水法規建設規劃及年度水法規建設計劃的項目,由承擔項目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的前期研究與起草工作,承辦單位應當明確目標和責任人,落實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在研究起草的過程中,應當聽取委內有關單位的意見;制定流域規范性文件的,應當以征求意見稿的形式正式行文征求流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對于涉及的重大原則問題和重大專業技術問題,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二條 專業類流域規范性文件完成研究起草工作后,承辦單位應當將送審稿、起草說明以及有關材料報送水政局審查。
報送的送審稿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四章 審定與發布
第十三條 水政局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十一條、十二條規定的專業類流域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及時審查,簽署審查意見;承辦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草案稿及起草說明。
第十四條 水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送審稿進行審查:
?。ㄒ唬┦欠穹媳疽幎ǖ谌龡l的規定;
?。ǘ┦欠衽c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協調、銜接;
(三)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單位、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ㄋ模┦欠穹狭⒎夹g要求;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在審查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承辦單位負責修改或者補正:
?。ㄒ唬﹥热菖c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矛盾的;
?。ǘl文內容不明確,適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三)意見分歧大,需作較大調整的。
第十六條 流域規范性文件草案稿由承辦單位報委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并由承辦單位負責人作起草說明。
參與制定或修訂國家水法規、代水利部起草國家水法規、答復國家或地方立法意見的草案稿,由水政局報分管主任審定。
第十七條 代水利部起草的國家水法規、綜合類流域規范性文件,以長水政資的文號報出或發布;參與制定或修訂國家水法規、答復國家或地方的立法意見,以長水政資或辦水政資的文號報出;專業類流域規范性文件,以相關專業的文號發布。
流域規范性文件,應當全文刊登在《人民長江報》和長江委網站等媒體上。
第十八條 流域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ㄒ唬┮幎ǖ氖马椧呀泩绦型戤?,或者因情勢變更,不必繼續施行的;
?。ǘ┮蛴嘘P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廢止或者修正,失去立法依據的;
?。ㄈ┩皇马椧延尚碌牧饔蛞幏缎晕募幎?,并發布施行的。
廢止流域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定通過,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水政局負責組織對流域規范性文件和水政策法規的清理和匯編。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