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關于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供用水市場秩序,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通告如下:
一、下列行為屬于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行為:
1、未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私接管道盜水的;
2、拆除、偽造或開啟法定或者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水計量裝置封鉛盜水的;
3、改裝、損壞、倒裝供水計量裝置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盜水的;
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盜水的;
5、繞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用水計量裝置盜水的;
6、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盜水的;
7、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和無表防險裝置盜水的;
8、用其他方式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1、盜水量以單位流量乘以盜水時間確定。
能確定單位時間用水量的,所盜水量按其最大單位用水量和最小單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實際盜水時間計算;不能確定單位時間內用水量的,所盜水量按其擅自安裝的盜水表徑或管道口徑最大流量乘以盜水時間計算。
盜水時間以有證據證明的時間確定。每日盜水時間:用于基建用水的按12小時計算;用于特種行業用水的按8小時計算;用于工業、經營用水的按6小時計算;用于行政用水按4小時計算;用于生活用水按3小時計算。
2、在總水表上盜水的,按分水表水量及總水表抄見水量的差額計算。
3、盜水金額按照確定的盜水量乘以當時執行的法定水價計算。
4、盜水后有轉售的,轉售價格高于法定水價的,盜水金額按轉售的價格計算;轉售價格低于法定水價的,按法定水價計算。
三、對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隱瞞真相騙取批準或擅自改變用水性質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費損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職工為他人盜水提供條件或幫助、教唆他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盜竊或損壞市政消防栓、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設施等違法行為,除責令賠償損失外,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定罪量刑的證據要求及數額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有上述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供水管理部門按照《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五、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供水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用水檢查,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歡迎廣大市民對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5234700)。舉報屬實的,由供水企業按規定給予獎勵。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