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
第四章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及設施運行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公眾參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和城市安全運行,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建筑垃圾視為生活垃圾進行管理,本條例對建筑垃圾管理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國家和本市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本市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管理,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工作定位)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城鄉環境建設、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系民生的基礎性公益事業。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權責明確、規范有序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
第四條(政府職責)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負責,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設施布局,保障資金投入,加強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目標,制定政策,統籌推進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市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日常監督管理,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發動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組織制定相關規劃、標準和管理措施。
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環保、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村工作、商務、園林綠化、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宣傳教育)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宣傳、普及生活垃圾管理的相關知識。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處理的知識,納入中小學生課程。
第七條(社會公眾的權利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正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義務,不得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正常運行,有權了解生活垃圾管理的政府信息,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要求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專業作業單位責任) 本市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作業標準及規范的要求,提供安全、穩定、環保、周到的服務。
第九條(鼓勵科技創新) 本市鼓勵有關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技術和標準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
鼓勵具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在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方面進行投資、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十條(表彰獎勵) 本市對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市級生活垃圾處理規劃)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組織編制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涉及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發展的,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涉及設施規劃布局和用地的,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發展,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確定生活垃圾管理事業的發展方向,統籌全市生活垃圾處理流量、流向,明確處理結構和設施總體布局。
第十二條(區縣生活垃圾處理規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和成分特點,組織編制區縣生活垃圾處理規劃,并報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區、縣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處理方式,包括在本行政區域建設處理設施、與其他區縣合作建設處理設施或者采購處理服務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處理工藝、能力,并與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規劃實施)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規劃,應當統籌安排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重點和時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和區縣的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結合本市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用地保護) 列入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關標準,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工藝和規模,對設施周邊地區實施規劃控制。
第十五條(支持與協調) 市人民政府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區、縣,給予投資、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與周邊關系的協調,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六條(設施建設要求一)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生活垃圾處理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核準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就項目處理工藝、規模、服務范圍等內容提供相關意見。
第十七條(設施建設要求二)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具備密閉、節能、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作為生活垃圾處理宣傳教育基地的設施,應當建設相關參觀、宣傳的配套設施。
第十八條(設施建設要求三)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從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第十九條(配套設施標準)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中的有關內容,納入本市建設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并采取措施保障落實。
第二十條(配套設施的建設)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時,應當征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生活垃圾設施建設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改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公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一條(配套設施驗收)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工程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收集設施拆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設施的,應當提前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
第二十三條(垃圾減量) 本市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采購可以重復使用的商品,使用再生紙及其制品,不使用一次性的餐盒、筷子、水杯等用品。
鼓勵凈菜上市,倡導社會公眾在各類餐飲服務單位就餐時,適量點餐、避免浪費,減少餐廚垃圾。
第二十四條(減少過度包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商品,應當進行合理包裝,符合國家有關限制過度包裝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理費) 本市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遵循分類計價、鼓勵減量的原則,逐步實行計量收費。
第二十六條(分類管理原則)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并遵循人人有責、科學分類、系統銜接、全程管理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管理標準)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作業服務標準。
第二十八條(分類要求)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以下生活垃圾分類要求:
(一)餐飲企業、單位食堂中產生的餐廚垃圾投入具有餐廚垃圾標識的收集容器中;
(二)家庭中產生的廚余垃圾投入具有廚余標識的收集容器中;
(三)列入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可回收物目錄的,交由經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置,或者投入具有可回收物標識的收集容器中;
(四)除餐廚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外的生活垃圾,投入具有其它垃圾標識的收集容器中;
(五)廢舊家具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指定的地點;
(六)單獨收集、堆放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爐灰、掃地(院)土、拆房(墻)土等灰土,并選擇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進行填坑造地,或者作為農業生產生活的其他原材料;
(七)單獨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八)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要求。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單獨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條(分類管理人)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按照如下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負責;
(二)有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沒有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住宅區、胡同、街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三)寫字樓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農村地區的行政村,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五)機場、長途客運站、火車站、城市公交總站、軌道交通站,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沿街商鋪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八)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九)公園、旅游景點,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城市道路、公路,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第三十條(管理人的責任)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確專人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通過多種方式宣傳、告知、指導、鼓勵、監督其責任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保證責任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貯存,不得混裝混運、亂堆亂放;
(四)設置或者委托設置符合標準和要求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五)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要求,在責任范圍內,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六)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專業服務單位簽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
(七)不得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或者備案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置;
(八)及時制止其他單位和個人在管理范圍內翻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九)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容器分類的設置要求) 不同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一般按照以下方式設置:
(一)居住區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它垃圾的收集容器;
(二)餐飲區域設置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其它垃圾的收集容器;
(二)單位辦公區域和社會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兩種收集容器。
設置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當滿足分類投放的需要,并符合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標準。
第三十二條(生活垃圾排放登記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區的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記,并提供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生活垃圾排放登記的管理制度,推行電子政務服務,方便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進行登記,并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共享信息。
第三十三條(收集運輸資質)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
本市建筑垃圾運輸服務企業的管理,應當納入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建筑垃圾產生源頭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承擔建筑物、構筑物、城市道路、公路等拆除工程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依法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
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和城市房屋拆遷工程,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或者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手續。
第三十五條(裝修垃圾管理) 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產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的要求存放到指定地點,并承擔處理費用。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應當依法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并委托取得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性運輸服務許可的企業將建筑垃圾運輸至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處理設施。
第三十六條(專業收集運輸單位的義務)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專業服務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密閉式垃圾分類清潔站,或者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設施,并在作業服務過程中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時分類收集運輸不同種類的生活垃圾;
(二)采用符合要求的分類收集工具、專用運輸車輛,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收集工具和專用運輸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功能齊備,不得有垃圾飛揚、粘掛及遺灑滲瀝液現象;
(四)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清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
(五)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六)禁止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運輸車輛要求) 用于運輸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依法取得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準運證件,并實行密閉運輸。
運輸車輛的密閉裝置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并保持牢固、無破損、無滲漏。
第三十八條(可回收物目錄)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定期公布可回收物目錄,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可回收物回收統計系統,并納入全市生活垃圾信息統計管理系統。
第三十九條(站點布局) 本市各級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方便交售可回收物。
第四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義務)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規定,開展回收經營活動,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規定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根據可回收物目錄,擴大收集渠道,做到應收盡收;
(三)在服務范圍內,公示可回收物目錄,公布服務電話;
(四)配備相應的儲存設施設備,并符合消防、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要求;
(五)不同種類的物品應當分類儲存,并在儲存設施、設備和場地的可視位置標示所存物品的名稱;
(六)運輸再生資源,應當采取防止其揚散、滲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的措施;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及設施運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理) 本市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應當按照要求接收由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來源的生活垃圾,并進行分類處理。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證。
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應當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設置。
第四十二條(生活垃圾處理統籌)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全市生活垃圾減量化的控制目標,負責確定各區縣的生活垃圾減量化控制目標,統籌優化全市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
第四十三條(建筑垃圾處理) 建設工程或者拆除工程在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進行處置:
(一)委托取得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性運輸服務許可的企業將建筑垃圾運輸至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處理設施進行資源化處置,并承擔處理費用;
(二)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要求的設備或者方式,實施建筑垃圾就地資源化處置。
第四十四條(餐廚垃圾處理) 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處置管理制度,單獨收集廢棄食用油脂,將餐廚垃圾分類放置,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處理餐廚垃圾:
(一)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設施就地處理餐廚垃圾;
(二)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專業服務單位處理餐廚垃圾。
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動物;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銷售。
第四十五條(餐廚垃圾就地處理) 餐飲經營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集體食堂在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設施時,應當按照規模要求和標準配套建設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實施餐廚垃圾就地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市餐廚垃圾就地處理的標準。
第四十六條(廚余垃圾就地處理) 本市有條件的家庭可以安裝符合相關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裝置,處理廚余垃圾。
在本市農村地區,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結合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工作,與家畜糞便、廢棄農作物、秸稈、樹葉等廢棄物一起,利用生物堆肥、微生物處理等技術就地或者相對集中處理,生產出有機肥和沼氣等再生產品用于農業生產生活。
第四十七條(果蔬園林垃圾集中處理) 大型蔬菜果品批發市場、超市物流配送中心,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建設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廢棄蔬菜、果品。
市和區縣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根據統籌規劃、集中處理的原則,按照標準建設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園林、公共綠地、公園中所產生的枝葉、花卉等廢棄物。
第四十八條(污染防控) 本市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應當符合標準,并做到負壓全密閉。
第四十九條(在線監管)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監督管理制度,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平臺。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應當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管系統,實現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平臺的數據傳送。
第五十條(運行管理單位義務)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置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配備生活垃圾處理設備、設施,并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
(四)保證生活垃圾處理站、場(廠)環境整潔;
(五)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六)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理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平臺;
(七)統計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滲瀝液,將每日產生量、處理效果及最終處置情況等統計數據報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平臺;
(八)設置廠內化驗室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化驗單位,對生活垃圾、滲瀝液等處理過程中常規參數進行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
(九)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根據崗位特點,為操作人員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及勞保用品,做好職工衛生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十一條(定期環境監測)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向市政市容、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處理后產品的推廣利用)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使用生活垃圾處理再生產品的政策,采取措施推廣應用生活垃圾處理再生產品。
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在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沼氣、熱能等資源,應當優先用于設施周邊群眾的日常生產、生活。
生活垃圾處理再生產品應當符合相關環保和技術標準,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十三條(建筑垃圾循環利用) 本市鼓勵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利用,制定有關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再生建筑材料的產業政策,促進建筑垃圾的循環利用。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制定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標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公眾參與
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 本市各級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作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確定具體工作機構,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的工作協調配合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實現生活垃圾監督管理信息、數據的及時互通和共享。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五條(監督檢查規范及結果)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的監督檢查證件,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后歸檔。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關生活垃圾管理的違法行為不屬于本部門主管或者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被移送部門應當將案件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移送部門。
監督檢查的結果作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實施獎勵和處罰的依據。
第五十六條(委托監測) 在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監督檢查過程中,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垃圾處理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五十七條(許可評價) 對取得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行政許可條件對其經營及作業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發現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行政許可。
第五十八條(公開舉報投訴途徑)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并受理有關生活垃圾管理、處理設施建設與運行、作業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第五十九條(績效考核)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并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考核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第六十條(責任追究) 本市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責任追究機制,在依法負有生活垃圾管理、執法、設施建設、運行和作業責任的單位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給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對有關責任單位及相關負責人追究責任。
第六十一條(保障知情權)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并依法公開有關生活垃圾管理的政府信息,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第六十二條(生活垃圾設施規劃公開) 編制涉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內容的城鄉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
涉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內容的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可以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公示等多種形式,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涉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內容的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條(精神文明建設) 本市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市民文明素質教育內容和基層文明創建活動考核內容,組織動員開展形式多樣的創建活動。
第六十四條(創建宣傳教育基地)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專業作業單位,建立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基地,宣傳、普及生活垃圾處理的知識。
第六十五條(學校教育) 學校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教育學生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科普知識,組織學生參觀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引導學生正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第六十六條(新聞媒體宣傳)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減量、分類、處理相關知識的宣傳,正確引導社會公眾對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認識,增強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第六十七條(分類指導員)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居住區設立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居民、村民正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第六十八條(設施對外開放) 本市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對外開放的要求,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第六十九條(運行公開)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七十條(監督員制度) 市和區縣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監督員制度,按照要求組織一定數量的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員應當由處理設施周邊群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等組成。
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實施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并應當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范;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萬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不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責任范圍內生活垃圾亂堆亂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代為委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專業作業服務單位清除,所需費用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或者備案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未辦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記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清除,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由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來源的生活垃圾,或者未進行分類處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拆除工程的承擔單位未對在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采取合法處理方式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未采取合法方式處理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動物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銷售的,由食品安全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未做到達標運行,或者未做到負壓全密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未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管系統的,或者在線監管系統未實現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平臺的數據時時傳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未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或者未定期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未按照要求實施設施對外開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未按照要求公開設施污染控制監測指標和處理設施運行數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一)建設單位未辦理建設工程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
(三)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進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的;
(四)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未取得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的;
(五)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
(六)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拆除工程的承擔單位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處置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八)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的企業未取得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證的;
(九)未經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按照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質量監督、商務、消防、社會治安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各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八十八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名詞解釋) 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二)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其中,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三)廚余垃圾,是指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四)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后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電子廢棄物類、織物類等。
(五)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城市道路、公路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以及其他廢棄物。
(六)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專業服務單位,包括取得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許可的企業和各區縣承擔環境衛生作業的事業單位。
第九十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