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對餐廚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關用語的含義)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廚余垃圾,是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縣、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處理單位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和處理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質量和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產品的質量標準監督管理工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動物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取締無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餐飲經營的活動以及無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餐廚垃圾清運、處理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旅游、商務、發改、價格、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條例實施工作。
第五條(管理原則)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工作實行政府引導、源頭減量、分級管理、再生利用的原則,采用集中運輸、定點處理的方式。
第六條(鼓勵與扶持)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餐飲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本市鼓勵對餐廚垃圾實行資源化利用。
本市對餐廚垃圾的處理實行扶持,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產生申報)食品加工單位、餐飲服務單位、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承擔其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義務,并每年度向所在地縣、區主管部門申報本年度本單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經營場所或者餐廚垃圾產生量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申報。
第八條(申報程序)新設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在設立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的縣、區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如實填報本單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產生量,并提供與已取得市主管部門許可的專業從事餐廚垃圾運輸、處理單位簽訂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合同。
現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5日內,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收集要求)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開存放。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用于存放餐廚垃圾,不得裸露存放,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用于收集廢棄食用油脂。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保持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條(收集、運輸)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其產生的餐廚垃圾。
第十一條(自行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集、運輸其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餐廚垃圾日產生量1噸以上;
(二)擁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收集、運輸的車輛和設備;
(三)已確定經市主管部門公布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
自行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持上述相關資料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委托收集、運輸)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外,其他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主管部門的要求,委托依法取得從事餐廚垃圾運輸特許經營的單位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理。
第十三條 (運輸、處理費標準) 餐飲行業的活動屬于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其產生的餐廚垃圾,包括廢棄食用油脂屬于生活垃圾范疇。餐廚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按照西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
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費委托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嚴禁挪作他用。生活垃圾的收費標準和代收的有關規定由西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特許經營管理)從事餐廚垃圾運輸、處理的單位,必須經市主管部門許可后方可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餐廚垃圾運輸、處理特許經營項目,由市主管部門擬定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開招標,依照法定程序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條件) 參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從事餐廚垃圾運輸的車輛應當統一使用專用車廂、車體,噴繪明顯標識,外觀尺寸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執行;
(八)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餐廚垃圾處理特許經營條件) 參與餐廚垃圾處理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 500萬元;
(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處理能力不低于100噸/日;
(四)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五)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六)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其中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至少要在5名以上。技術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上餐廚垃圾處理服務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七)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八)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執行;
(九)具有完善的廢水、廢氣、廢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十)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預案;
(十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許可證、經營特許協議)餐廚垃圾運輸、處理特許經營者確定后,市主管部門應當與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并依法向特許經營者頒發特許經營許可證。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標準;
(三)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以及調整程序;
(四)設施的權屬與處理;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特許經營許可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特許經營期間,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責任和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獲得餐廚垃圾運輸、處理特許經營者除應當依法履行責任和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外,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法權利。
第十九條(產生單位規范)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季度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如實申報產生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流向;
(二)餐廚垃圾、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收集;
(三)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分別使用符合規定標準的容器收集;
(四)收集容器應保持完好、密閉、整潔,并貼標簽標記,分別注明“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字樣;
(五)保證當天產生的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當天得到清運。
第二十條(運輸單位規范) 餐廚垃圾運輸單位,其運輸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應當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予以確認。
餐廚垃圾運輸單位將餐廚垃圾送交處理單位時,應當由處理單位對送交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予以確認。
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收集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和運輸車輛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運輸記錄臺帳監督) 餐廚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建立運輸記錄臺帳,每季度向所在地縣、區主管部門申報上季度運輸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理單位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處理單位市容環境規范)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標準,實施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并維護處理場所周圍的市容環境衛生。
餐廚垃圾集散點、儲存場地及其設施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環境安全。
第二十三條(處理記錄臺帳監督)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建立處理記錄臺帳,每季度向市主管部門申報上季度處理的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產生、運輸、處理監督管理)縣、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申報的餐廚垃圾產生、運輸等情況匯總后,報送市主管部門。
市主管部門應當將餐廚垃圾產生、運輸、處理等情況每半年在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一次,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規范) 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中的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運輸、處理;
(三)將餐廚垃圾直接用作畜禽飼料;
(四)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本條例規定特許經營以外的單位、個人運輸或者處理;
(五)將餐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運輸及處理;
(六)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七)將餐廚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直接排入下水道、化糞池;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六條(監管及檔案和通報查處制度) 市、縣(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時通報有關職能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查處。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舉報查處制度) 市、縣(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通過設立舉報熱線等方式受理公眾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市、縣(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申報手續或不如實申報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如實建立運輸、處理臺帳或者未如實申報運輸、處理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運輸、處理或者提供給特許經營許可以外的單位、個人運輸或者處理的,責令立即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餐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運輸的,責令立即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的,責令立即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化糞池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現場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餐廚垃圾中的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不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要求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運輸餐廚垃圾的集散點、儲存場地及其設施,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以及環境保護要求的,由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按照《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相關環保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行政責任追究) 市、縣(區)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 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授權) 本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二〇〇九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