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強漁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建設兵團漁業主管廳(局),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87號主席令,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法》貫徹實施工作,進一步加強漁業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我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漁業生態環境保護觀念
水域是漁業發展的自然基礎,水域環境是決定漁業發展質量的一個重要因素。多年來,各級漁業部門堅持科學發展觀,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強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不斷增加的工農業污染、生活廢水排放導致水域生態環境持續惡化,重特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頻繁發生,給水生生物資源、漁業生態環境和水產養殖生產造成較大損失。切實加強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已成為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水污染防治法》除保留并完善了關于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并行使處罰權的規定外,又將漁業主管部門增列為依法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進一步強化了漁業主管部門在漁業水域環境保護、漁業船舶污染防治、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等方面的職責,這對于推動水產健康養殖、加強漁業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我國漁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切實增強漁業生態環境保護觀念,按照黨的十七大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法律職責,積極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漁業,為建設全面小康社會作出有益的貢獻。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重要漁業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護水質環境。在重要漁業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涉及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漁業水域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要積極加強與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參與并配合開展對有關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核。對影響較大的工程建設項目,要在組織專家進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意見及相關的補償和修復措施,并督促落實。要組織開展對在漁業水域新建、改建、擴建和已建排污口項目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相關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保重要漁業水體的保護區不受污染。要積極開展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漁業水體基本情況的調查監測,科學劃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重要漁業水體,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具備條件的地方應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發布。要進一步加強漁業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建設,加大對排污口、水上工程建設項目和重要漁業水體等重點區域的監測力度,有效監視監控重要漁業水域環境狀況。
三、逐步加強規范,推動漁業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將船舶污染作為水污染防治的一個重要方面單獨作了規定,并根據有關部門職責分工,明確規定由漁業部門負責漁業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結合漁業船舶造檢航管理工作,健全相關管理制度、規范標準,做好漁業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指導和督促漁業船舶所有人,嚴格按照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要求,配備相應的濾油設備、油污水艙或柜和垃圾貯集器,嚴禁將油污水和垃圾直接排放到水中。要組織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重點加強漁港水域環境保護,對漁港油污水接收處理單位實行監督管理;對在漁港水域內從事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的,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對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積極開展調查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要積極參與和配合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調查處理。
四、推廣健康養殖,促進養殖水域生態環境保護
為了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水產養殖業,減少和避免因養殖規模、密度過大造成局部養殖水域水質惡化、出現污染的現象,《水污染防治法》與現行《漁業法》相銜接,對水產養殖生產提出了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的要求。
漁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水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科學規劃和控制水域的養殖容量,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引導養殖生產者保護養殖水域環境。要積極推進養殖證制度。尚未發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的地方要結合國家對水域的統一規劃,加快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告,依法確定水域灘涂的養殖功能。要加快推進水產健康養殖。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的基礎上,積極做好水產養殖發展規劃,突出科學布局、控制養殖容量,推廣生態健康養殖理念、養殖方式和生產管理技術。要積極引導養殖生產者使用全價顆料飼料,推廣科學的給飼技術,限制冰鮮小雜魚直接投喂,減少自身污染。要加強養殖水域生態環境監測力度,定期發布水質監測預警預報信息。要充分發揮水產養殖的生態功能,尤其是在治理湖泊富營養化方面的積極作用。
五、強化監督檢查,依法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水污染防治法》保留并完善了關于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并行使處罰權的規定,同時賦予漁業部門對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權和行政處罰權,并授權漁業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為加強弱勢群體的保護,《水污染防治法》同時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對于受到污染損害而又難以尋找污染者進行索賠的漁業生產者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保護措施之一。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嚴格執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信息報告及應急處理工作規范》等相關規定,建立完善突發性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快速反應機制,積極應對和妥善處理漁業污染事故。要切實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加強污染水域生態應急監測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染損害,確保食品安全。要進一步強化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資質管理,科學評估水生生物資源生態及漁業生產損失,提出補償和修復方案。對企事業單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要依法積極開展調查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在事故處理中,要充分運用水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由排污方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引導和幫助漁民維護合法權益;對于污染造成天然漁業資源及生態損失的,要積極代表國家提出賠償或補償損失要求,并督促落實資金和相關補救措施。對當事人請求進行污染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調解處理的,要依法妥善予以調解。
六、加強組織領導,不斷提高漁業生態環境保護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在賦予漁業主管部門更多職責的同時,也對漁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務必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貫徹實施工作,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要以此為契機,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全面加強漁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努力把全國漁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為促進我國漁業又好又快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計劃。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組織對現行有關漁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和修訂。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采取各種形式,組織本單位干部、職工開展學習培訓,向廣大漁民群眾深入宣傳《水污染防治法》,特別是有關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的要求以及污染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讓漁民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實質,依法從事漁業生產,并自覺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并與環保、海事等部門主動溝通配合,加強工作協調。要組織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漁業環境監測等機構開展統一行動,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貫徹實施的各項工作。
各地在貫徹實施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組織協調、檢查落實工作。有關貫徹實施情況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我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