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1-07-28 10:34
來源: 中國水網
作者: 薛濤
近日, 信貸白話 (微信號:xdbh01)發表了一篇原創文章,題為《15號文的用意》,介紹了《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導意見》(銀保監〔2021〕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的發布背景、主要思想,此外,作者還提出了15號文及隱性債務治理下城投企業轉型發展之路。E20環境平臺執行合伙人、E20研究院執行院長、湖南大學兼職教授薛濤讀后對本文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優點是簡潔清晰,適合入門梳理歷史和看未來大方向。
可以補充提高的是,文章解讀僅僅跟著政策走,背后思辨不足:
1、為什么地方負債屢禁不窮,背后是三大關系的基本邏輯,不解決中國特色郡縣制下面的約束和激勵機制,是不可能一勞永逸的;其次部分良性發展地區存在合理負債的內在合理性:
1) 對于前者,不解決基本動機和利益博弈,都是反擊模式創新和打地鼠游戲,就像以為禁了新東方,考生就不內卷了,其實本質上是人均收入低的欠發達國家國情和陡金字塔的分配結構帶來的不平等。
2) 對于后者,我個人認為按照財政部這套真的嚴格執行,那么就是死氣沉沉的經濟結局,因為部分城市真的可以也必須借錢發展,但是部分城市這樣做又不行,如何避免一刀切?回到前面那條的提問。
2、現在動不動就愛說城投轉型,就像對任何環保企業轉型動不動就搖著羽扇說“技術為王”一樣,簡直就是包治百病的大力丸,實際上呢?不解決管理機制和激勵制度,不提高主管水平和城投公司管理者水平,想做合肥新東方成功模式,往往就變成武漢芯片悲劇模式,還不如讓他們玩土地成功概率高些。捫心自問,有幾個地方有足夠的人才、條件和機會成為合肥?
3、結果是,城投公司來搶PPP的運營資產,特許經營出去的資產也許到期后大面積回流,運營效率一定會提高嗎?有待觀察,我看,只是設備商公關方式又輪回發生了變化吧?
煩了,讀讀商鞅、王安石變法,一條鞭法等等等等,可以思考良多。
最后結論,辯證法真的是個好東西!三大關系真的是個好東西!歷史真的是個好東西!
15號文的用意
來源:信貸白話 作者:欒磊
引言:
近期周末一篇銀保監下發的《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導意見》(銀保監〔2021〕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刷爆了朋友圈,雖然現已無法在公開渠道查詢,但給政府基建投資領域帶來的影響不容忽視。
回顧政府基建投資史,自2009年“四萬億”計劃以來,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政府基建領域的各類政策層出不窮,旨在不斷規范地方政府融資行為,防止大水漫灌,且每隔數年,會出臺一些對前期投融資模式顛覆的相關指導性意見,對政府基建投資項目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
1.2010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主要內容:將融資平臺定義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這是官方首次對政府融資平臺進行明確定義,突出融資平臺地方國企屬性,以及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職能。
主要影響點:政府融資平臺授信成為國內進入機構信貸主要投向之一,實現了10萬億量級的信貸資金投入。
2.2011年9月,銀監會發布《關于切實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1〕34號)
主要內容:1、健全“名單制”管理系統,銀行在前期清理規范基礎上進行名單制管理,報送監管機構并動態管理。2、建立總行集中審批制度,制定審慎的平臺信貸準入標準,建立季度貸后管理機制,及時采取防范風險措施。
主要影響點:“城投緊箍咒”出世,開始實施“名單制”管理,平臺貸款審批權上收至總行,整改退出平臺視為“一般公司”。
3.2014年10月,《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主要內容:明確剝離融資平臺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地方政府舉債采取政府債務方式,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
主要影響點:地方政府開始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權限。這一政策之后,地方政府通過鋪天蓋地的PPP和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迅速實現以數萬億級的信貸資金投放。
4.2017年5月,六部委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主要內容:要求地方政府對違規擔保進行清理,加強融資平臺的管理,并規范PPP和政府出資的各類型基金,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主要影響點: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擔保行為,要求全面開展清理整頓工作;允許地方政府設立投資基金;明確平臺和政府邊界
5.2017年6月,財政部《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
主要內容:制定了購買服務的負面清單,嚴禁地方政府將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主要影響點:進一步規范政府購買融資,棚改政府購買服務正式走向舞臺。
由于地方政府長期高負債前行,嚴重透支了地方財力,給國家穩定、健康發展造成一定隱患,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等部門關于防范化解融資平臺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0號)明確指出,按照堅定、可控、有序、適度原則,對到期債務暫時難以償還的,允許融資平臺公司在與金融機構協商的基礎上采取適當展期、債務重組等方式維持資金周轉,鼓勵融資平臺公司與金融機構協商采取市場化方式,通過合適期限的金融工具應對到期債務風險,緩釋短期債務償還壓力,降低金融系統呆壞賬損失,避免項目資金鏈斷裂,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
編輯: 趙凡
目前在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攻讀博士學位,此前分別在武漢大學和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獲得理學學士和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現任E20環境平臺執行合伙人和E20研究院執行院長,湖南大學兼職教授,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客座教授,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碩士生校外導師,天津大學特聘講師,并兼任北京大學環境學院E20聯合研究院副院長,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PPP雙庫的定向邀請專家,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注冊專家(基礎設施與PPP方向)、國家綠色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庫專家、巴塞爾公約亞太區域中心化學品和廢物環境管理智庫專家、中國環保產業研究院特聘專家、中國環保產業協會環保產業政策與集聚區專業委員會委員。住建部指導《城鄉建設》雜志編委、《環境衛生工程》雜志編委、財政部指導《政府采購與PPP評論》雜志編委,并擔任上海城投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在PPP專業領域,薛濤現任清華PPP研究中心投融資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PPP專委會秘書長、中國PPP咨詢機構論壇第一屆理事會副秘書長、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PPP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發改委國合中心PPP專家庫成員、中國青年創業導師、中央財經大學政信研究院智庫成員、中國城投網特聘專家等。
20世紀90年代初期,薛濤在中國通用技術集團負責世界銀行在中國的市政環境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其后在該領域積累了十二年的環境領域PPP咨詢及五年市場戰略咨詢經驗,曾為美國通用電氣等多家國內外上市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對環境領域的投融資、產業發展和市場競合格局有著深刻理解;2014年初加入E20研究院并兼任清華大學環保產業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力于環境產業與政策研究、PPP以及企業市場戰略指導等方向。